【2022两会】李大进委员:重视网约工劳动权益保障;风光电项目应做好生物多样性评估;设立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窗口;惩治网络暴力

2022-03-14

 

提案一:重视对网约工这一新的劳动群体权益保障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大进提交一份《关于建议应重视对网约工这一新的劳动群体权益保障的提案》。他建议,对现行的劳动法及规定做出必要的修改和完善,明确网约工与雇主、平台等的合同法律关系,将网约工的权利义务纳入劳动法的管辖。

3月5日,李大进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约工如今已成为了一个数量庞大的群体,人数已近8000万之众。他查阅司法判决发现,外卖系统里不仅仅有算法,也还藏匿了许多的法人公司,由这些公司与网约工交汇而成的合同关系,正把网约工的权益死死捆住。

李大进说,由于互联网平台用工关系的性质没有被法律确认,网约工与雇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无法纳入现有的劳动法律体系调整,网约工不但面临着无劳动合同、无社会保险、无劳动保障的“三无”现象,而且劳动法也因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和不足。

“劳动者的多元化,使劳动关系模糊且无从归属;劳动时间的机动化,使工作时间无法丈量;经营场所的无界化,使劳动场所保护无处附着;社会保障的无主化,使劳动福利无地追寻,劳动者获得保障难是当前网约工所面临的现状。”

李大进提到,当劳动者因各种原因发生争议、有所诉求时,各种监督和保障支持机构及组织难以介入其中给予帮助、协调和保障,网约工的各种权利行使极其无助和艰难。专车司机、外卖骑手、网店店主、走穴医生、家庭厨师、保洁阿姨、独立设计师等从业群体正是这些现实问题的亲历者和在城市生存的困惑者。

因此,李大进建议,政府、立法、司法等机关尽快考虑对解决此现状的制度设计和解决途径,对现行的劳动法及规定做出必要的修改和完善,明确网约工与雇主、平台等的合同法律关系,将网约工的权利义务纳入劳动法的管辖。

李大进还建议,运用互联网思维,借用网络技术,将劳动关系网络化并固定化;引进执法和监督机制,创新建立执法、调解、争议解决的网上途径和方法,避免网约工的权益保障和纠纷调处成为法外之地。创新社会保障机制,纳入保险、社保范畴,尝试建立这一新劳动群体的工会组织等。

提案二:风光电项目应做好生物多样性评估,避免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之间冲突

3月2日,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大进向澎湃新闻表示,2022年全国“两会”期间,他拟向大会提交一份《关于风光电项目应做好生物多样性评估,避免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之间冲突的提案》,他建议发展风光电项目应做好生物多样性评估,特别是要评估项目选址对迁徙鸟类及鸟类栖息地的影响。

李大进表示,2021年10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指出要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理念融入生态文明建设全过程,并强调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各地区、各有关领域中长期规划;制定新时期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编制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十年规划。在“双碳”目标和生物多样性国家政策的指引下,风光电项目也应将环境影响评价作为风光电项目的前置审批程序。

“风光电项目多选址于生态脆弱或受保护的荒漠、湿地、海域等地。这些生态脆弱敏感的地带一旦被破坏,就会造成不可逆的影响。因此,要从做项目的源头就做好预防。”李大进说。

为此,李大进建议,发展风光电项目有必要以生态文明为指导,强调全民参与、采取行动,迎接共同面对问题和挑战。具体而言,即做好风光电项目生物多样性评估中对外来入侵物种的防范工作。避免在具体的项目实施中不规范操作而导致的外来入侵物种扩大,电力线路周边、通讯基塔、铁路沿线、风景区、建筑工地周围都应注意防范松材线虫病的入侵和高发。

他还建议,做好风光电项目生物多样性评估中对迁徙鸟类的保护工作。风光电项目选址通常会在与保护区距离较近的天然鸟类栖息地,直接影响和危害鸟类的生存和繁殖,因此有必要在项目选址时就标明与鸟类生息有关的敏感区并划定范围和距离。同时,也十分有必要重视风叶对鸟类造成的伤害,要研制直径更小,产能效率更高的风叶,增加产能、减少伤害。

提案三:设立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窗口

随着网络安全与数据保护顶层立法与配套法规逐步完善,个人对于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也不断提升。全国政协委员、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大进表示,应设立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的窗口提供指导咨询服务,尽快落实和明晰个人信息保护投诉、举报渠道和方式。

从事律师职业三十余年,李大进观察到,从历史和现实出发,当前落实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是,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领域在当前并将在一段时期内采取“多头共管”的监管机制。

李大进认为,“多头共管”机制形成了维护网络与数据安全的监管合力,对于全方位多角度落实监管职能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李大进强调,“多头共管”机制也造成了各部门间的职责边界模糊,企业及个人乃至监管部门自身无法明确某一具体问题的对应责任主体,实践中的指导以及投诉需求无法得到快速有效地对应。

李大进同时表示,近年来网络安全与数据保护领域的立法正处于活跃期,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国家及行业标准等层出不穷,企业在面对大量法律法规及指导文件时,难以准确把握相关要求的落实,特别是对于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从监管部门获得的有效咨询指导是其落实法律法规要求的最直接、最便捷、最经济的途径。

而对于个人信息主体,李大进也认为,日益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赋予了其广泛的权利,但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却无法及时得到有效的反馈与响应。“投诉无门,投诉后个人信息侵害行为仍继续存在的情况屡见不鲜。这极大地打击着个人信息主体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阻碍了个人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不利于进一步促进数据流动。”李大进说。

针对上述问题,李大进提出三点建议。

一是加强履行相关职责部门之间的统筹和协调。他指出,应当加强部门之间的统筹协调,在打破部门界限,形成监管合力的同时,也应当明晰统筹工作的具体内涵外延,各部门在网络安全及数据保护领域的监管重点和边界,促进部门间的资源共享与协作,逐步健全跨部门和统一的综合监管制度。

二是设立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的窗口提供指导咨询服务。李大进指出,应当设立便捷、有效、公开的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的综合性咨询指导窗口,负责接受投诉举报,指导宣传法律法规要求,传达监管政策精神,解答企业、个人及专业服务机构在网络安全与数据保护方面的实际问题。对于涉及不同主管部门的咨询内容,窗口应该具备能力进行内部的资源共享、协调统合,通过统一窗口给出权威的答复。

三是尽快落实和明晰个人信息保护投诉、举报渠道和方式。李大进表示,应当尽快落实并设置个人信息保护投诉举报渠道,明确投诉举报方式,公开投诉举报渠道,对于投诉举报的问题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公示相关结果。“这样既能彰显法律规定的威慑效力,同时也是监管部门借助社会力量广泛掌握实际情况,提高监管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径。”

提案四:惩治网络暴力 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

浙江杭州取快递女子被造谣出轨案、网红“罗小猫猫子”直播自杀悲剧、寻亲男孩刘学州事件……近年来,“键盘侠”伤人现象时有发生,网络暴力事件频发且愈演愈烈。

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开幕会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营造良好网络生态”“加强和创新互联网内容建设,深化网络生态治理”。

“呼吁以专项立法惩治网络暴力,维护清朗网络空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纷纷就惩治网络暴力建言献策。

“随着网络普及、经济形态转型和技术发展,网络暴力呈现出新特点。”全国政协委员、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大进说。

网络暴力不仅影响公众对事实的判断、左右事态发展,甚至会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

李大进认为,网络暴力在极短时间内即可造成严重后果且不可控,轻则侵犯公民隐私权、名誉权,重则伤及人命,甚至出现以极端言论破坏民族团结、挑起群体对立,损害政府公信力、危害国家安全等严重后果。

“网络暴力是多方共谋或合力的结果。”李大进认为,滋事者挑起事端,媒体不实报道推波助澜,营销号、水军充斥网络“带节奏”,不明真相的网民跟风施暴导致悲剧结果,多因一果的特点增加了识别责任主体的难度。

“自力救济困难。”李大进认为,诽谤罪和侮辱罪均适用“告诉才处理”原则,尽管“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可寻求公诉救济,但法律设定了较高的公诉门槛,且受当事人举证难、警力有限及对法律理解存在局限性等制约,自诉转公诉现实难度大。

李大进告诉记者,受害人自诉维权面临高昂的取证成本,且网络暴力言论传播快、牵涉人员多,网络黑产背后利益链条繁杂、隐蔽性强,多数人因此无奈放弃维权。

对于网络暴力,其规制的立法不完善,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难以保障。

李大进分析,网络暴力的表现行为包括侮辱谩骂、人肉搜索、造谣传谣等。现行刑法针对这些行为的规制散落在“侮辱罪”“诽谤罪”“寻衅滋事罪”等多个罪名中,罪名的分散导致现有单一罪名难以全面保护多样客体;现有单一罪名规制的犯罪主体有限;针对不同犯罪侵害行为的救济路径不同,导致公民个体和执法机关各自通过自诉、公诉两种途径、以不同罪名分别处理,造成社会资源浪费、司法效率低下。

2月25日,第4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在京发布。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32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3.0%,我国网民人均每周上网时长达到28.5个小时。

面对如此庞大的上网群体,就出现的网络暴力问题进行专项立法,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为惩施暴者恶行、护公民合法权益、还网络清朗空间,代表委员们呼吁在刑法中增设“网络暴力罪”。

“根据网络暴力的行为表现和危害后果明确立案、定罪和量刑标准。”李大进建议,应重行为轻结果,以行为表现为立案、定罪的主要判断标准;在危害后果方面,兼顾对公共利益和个体权益的考量,关注对个体人格权的侵害,特别是对个体精神欺凌造成的心理和精神损害;量刑上,除以后果严重程度作为量刑依据外,应将网暴组织化、利益化、产业化作为法定加重情节,并从严处罚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暴力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