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两会】马大龙:关于加快职业病康复机构建设的提案

2016-03-14

马大龙,1978—1981年就读于北京医学院硕士;1981—1983年任北京医学院助教;1985—1987年任北京医科大学讲师;1987—1989年就读于北京医科大学免疫专业博士。政协北京市第十二届委员会副主席;九三学社第十三届中央委员会副主席。

近年来,我国职业病人群每年都在不断增加,2014年我国职业病报告总例数创造了新的记录,达到29,972例,比2009年的18,128例增加了近40%,其中职业性尘肺病仍占绝大多数,达到26,873例,创历年新高,显示职业病防治形势仍不容乐观。

为了减轻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的健康损害,减少或杜绝职业病的发生,我国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别是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相关领域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国家对职业病防治提出了“预防为主、治疗为辅,防治结合”的正确方针。但长期以来,却忽略了康复保健在职业病治疗中的特殊关键作用。由于绝大多数职业病特别是慢性职业病都很难治愈,或根本就没有治疗药物或治疗方法,如矽肺、铅中毒、锰中毒、汞中毒、正己烷中毒、丙烯酰胺中毒、三氯丙烯中毒、二氯乙烷中度及许多化合物中毒引起的后遗症等等,只能靠康复训练才有可能慢慢恢复。职业病康复机构可以指导、监督、帮助职业病人群做好康复和保健,减轻职业病症状、减慢职业病进展、提高生活质量,减轻企业、社会与家庭负担。因而,对多数职业病来说如其说是治疗不如说是康复。遗憾的是,我国目前尚缺乏专业化的职业病康复机构。虽然各省市都有职业病医院,但均以职业病治疗为主,由于很少配备相应的康复医疗器械和设备,所以很难发挥应有的康复治疗作用。而综合性康复医疗机构由于医保或保险不能报销而无法接收及承担职业病相关康复保健任务,大量职业病患者的康复治疗不能很好的进行,给患者及其家庭带来了很多困难和不便,造成一系列严重的家庭和社会问题。我参加全国政协到贫困地区调研时,就见到农民工因职业病返乡疗养缺乏必要条件和专业指导,并拖累全家致贫的情况。

职业病防治法第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为切实落实这些规定,特建议如下:

1、建议相关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要转变观念,从只考虑”预防、诊断、治疗”三项工作,改变为“预防、诊断、治疗、康复”四项工作,并分解落实到职业病防治的各项任务中。

2、切实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的第八条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将职业病康复治疗和保健费用纳入工伤保险,鼓励一些康复医疗机构开展职业病康复保健工作,鼓励地方政府、企业、社会建立职业病康复保健机构,鼓励一些符合条件的职工疗养院、职业病医院等配备职业病康复医疗器械和设备,开展职业病康复保健工作。

3、建议加强职业病康复工作的各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设立专业的培训机构,满足职业病康复的社会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