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校友会监事产生及工作办法(试行)

2015-01-09

第一条 北京大学校友会监事是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机构,监督北京大学校友会的活动,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条 监事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
第三条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每届任期4年,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条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得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和罢免程序;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检查本会财务资料和会计资料;
(五)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六条 监事可以独立或联合开展监事工作,监事可以内部推举联系人。
第七条 3名以上监事联名可以要求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4名以上监事联名可以要求召开临时理事会。
第八条 全体监事联名可以要求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罢免理事。
第九条 监事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秘书处工作提出质询的,由秘书处在接到质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第十条 本办法经2014年12月27日第八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大学校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