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校友基金管理办法(送审稿)

2015-01-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大学校友基金的筹措与管理,保障和监督基金的规范使用,推动校友工作发展,促进校友团结互助,依据《北京大学校友会章程》、《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及相关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弘扬北大传统,凝聚校友力量,支持校友工作,服务校友发展,共建世界一流大学,北京大学校友会特设立校友基金,并成立校友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第三条 本基金严格遵循民主决策、规范运作、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管委会为基金的决策管理机构。
第五条 管委会委员由北京大学校友会理事会任命产生。北大校友会常务副会长担任主任,北大校友会和北大教育基金会负责人以及校友代表担任委员。
第六条 管委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无届数限制。
第七条 管委会下设秘书处,管委会秘书长由北大校友会秘书长兼任。
第八条 管委会秘书处为管委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九条 管委会的职责包括:
一、 审议本基金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 制定资金的募集、管理、宣传和使用计划;
三、 制定本基金内部管理制度;
四、 决定本基金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基金管理与使用

第十条 资金主要来源:
指定进入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校友基金”账户的,来自北大校友及各界友好人士的合法捐赠收入及其收益。
第十一条 本基金使用范围:
(一) 致敬恩师项目
(二) 学生奖助项目
(三) 北大人爱心救助项目
(四) 学生社团、实践、创新等项目
(五) 各类校友组织的活动项目
(六) 管委会决定的符合校友基金宗旨的其他项目
第十二条 校友基金在北大教育基金会设立独立账户,专项管理。
第十三条 校友基金的使用由管委会秘书处提出项目建议及预算,报管委会审批并送基金会备案。
第十四条 每年通过校友刊物和校友网站公布基金的使用情况,并报北京大学档案馆作永久保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2014年12月27日北京大学校友会第八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详尽之处,由管委会讨论决定并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