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校友会顾问委员会简则

2014-10-13

根据北京大学校友会第八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北京大学校友会成立顾问委员会,聘请陈士诚等十四位资深校友工作者为委员。2014年3月26日,委员会召开了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了《北京大学校友会顾问委员会简则》,形成送审稿;同时选举了首届领导机构,现一并报常务理事会审批。

                                                         北京大学校友会顾问委员会简则

                                                                     (送审稿)
第一条 北京大学校友会顾问委员会(以下简称“顾问委员会”)系北京大学校友会的咨询机构。
第二条 顾问委员会遵守《北京大学校友会章程》,服务北京大学校友工作,提供专业性建议和意见,促进北京大学校友和北京大学共同发展。
第三条 顾问委员会由北京大学校友会理事会聘任资深校友工作者组成,无任期限制。
第四条 顾问委员会委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二) 长期从事北京大学校友工作,或对北大校友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三) 身体条件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五条 顾问委员会委员可以独立或联合向北京大学校友会提出工作意见或建议。
第六条 顾问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三名。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签发咨询答复文件等工作;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可暂由副主任代为履行。
第七条 顾问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例行工作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临时工作会议。
第八条 顾问委员会工作会议如有表决内容,原则上需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出席;内部决议须经出席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根据工作需要,顾问委员会可以采取通讯的方式召开工作会议。
第九条 北京大学校友会秘书处设专人联络顾问委员会,做好会务、记录等相关服务工作。
第十条 本简则经2014年3月26日顾问委员会第一次工作会议征求意见,经2014年10月10日北京大学校友会第八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