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校友会表彰奖励办法

2014-01-09

第一条 为了弘扬北大精神,展示校友风采,总结校友工作,加强校友联系;也为了鼓励校友和校友组织积极参与和开展校友工作,服务当地社会、支持母校发展,根据《北京大学校友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大学校友会表彰奖项包括:优秀校友组织、优秀校友、优秀校友工作者、校友工作贡献奖。
第三条 北京大学校友会表彰奖励工作每两年一届。
第四条 “优秀校友组织”面向所有在本会备案的校友组织,奖励积极开展本组织校友工作,积极联系校友和母校,积极参加和支持北京大学校友会举办的校友活动的突出校友组织。
第五条 “优秀校友”面向全体北京大学校友,奖励在各自领域、行业中作出突出业绩,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为母校赢得重要荣誉的校友。
第六条 “优秀校友工作者”面向各校友组织工作者,奖励长年以来致力于本校友组织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校友。
第七条 “校友工作贡献奖”面向全体校友和其他友好人士,奖励热心校友工作,积极资助和支持校友活动的校友或其他友好人士。
第八条 “优秀校友组织”每届不超过3个,由在本会备案的校友组织自由申报。“优秀校友”、“优秀校友工作者”和“校友工作贡献奖”原则上没有总名额限制,由在本会备案的校友组织推荐,每项可推荐1人。本会秘书处可以补充推荐获奖人选。
第九条 校友组织推荐和申报奖项需按照要求提供推荐和申报材料。未按照要求提供材料的,视为放弃推荐或申报。
第十条 推荐或申报材料应属实,提交不实材料的取消推荐或申报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届表彰奖励的推荐或申报。
第十一条 校友会成立表彰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各奖项的评审。表彰奖励决定需经奖励评审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通过。
第十二条 校友会秘书处负责奖项评审组织工作。
第十三条 评审结果经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校友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十四条 获奖校友(或其他人士)和校友组织如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有对北京大学和北京大学校友会的声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可以取消其奖项。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2013年9月21日第七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北京大学校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