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院系校友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2019-12-09

北京大学院系校友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院系校友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更好地发挥院系校友组织的作用,规范校友组织活动,激发校友组织活力,促进院系校友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北京大学校友会章程》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北京大学所有以院系为单位成立的校友组织。

第三条 院系校友组织要在本院系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保证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四条 院系应为院系校友组织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第二章  组织

第五条 院系校友组织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须依据《北京大学校友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工作,并接受北京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北大校友会”)的监督与管理。院系校友组织可根据需要制订与《北京大学校友会章程》相符的工作办法(或管理办法)。

第六条 院系校友组织名称中包含“北京大学”或“北大”字样的中文(及其汉语拼音)及外文全称或简称及其图形,以及其它北京大学所独有的标识性文字与图案或其组合的,须取得北京大学的书面授权。

第七条 院系校友组织可以设计会旗、会标等标识,标识中出现的北京大学校徽、校名等标识,须遵守北京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办法规定。

第八条 院系校友组织的全称原则上为“北京大学***学院校友会”、“北京大学***系校友会”、“北京大学***学院院友会”或“北京大学***系系友会”。

院系校友组织开展活动应使用全称。未经北京大学或北大校友会批准不得在不冠院系名称的情况下,单独使用“北京大学”、“北大校友”等字样。

第九条 院系校友组织对“校友”的界定应与《北京大学校友会章程》相符,会员需拥护《北京大学校友会章程》,认可院系校友组织工作办法(或管理办法)。

第十条 院系校友组织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以院系为单位在地方成立校友组织的,须经所在地方具有法人资格的北大校友组织批准,成为地方北大校友组织的分支机构,由地方北大校友组织管理和协调。

第十一条 院系校友组织不得设立独立的财务账号。

 

第三章  工作开展及要求

第十二条 院系校友组织应依法依规开展校友工作,自觉维护学校的声誉和利益。

第十三条 院系校友组织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一)广泛联络和服务本院系的校友,定期举办面向本院系全体校友的活动。

(二)按照北大校友会提供的数据格式进行会员信息统计,保证会员信息的完整、准确和安全。

(三)与北大校友会之间应建立信息互联、互通、共建和共享机制。

(四)关心和支持院系校友发展,服务于校友;密切校友与院系及学校的联系,支持和鼓励校友开展互助活动;鼓励校友支持院系和学校发展。

(五)建立工作档案,保留文字和图片资料。

(六)按要求定期向北大校友会提交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以及民政部社团组织年检所需的相关资料。

(七)章程规定的其它工作。

第十四条 院系校友组织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北大校友会的联络。

 

第四章  成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五条 院系校友组织成立前须经院系同意并报北大校友会,经北大校友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方可成立。

申请成立院系校友组织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立申请书;

(二)工作办法(或管理办法);

(三)填写完整的院系校友组织登记表;

(四)北大校友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审批通过后北大校友会将以书面形式通知院系校友组织,并在北京大学校友网上公布。

第十六条 院系校友组织登记表内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北大校友会更新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 院系校友组织终止的,北大校友会将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并在北京大学校友网上公布。

 

第五章  奖惩

第十八条 北京大学校友会将对在内部治理、工作绩效、社会评价等方面成绩突出的院系校友组织及在校友组织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院系校友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北大校友会可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约谈、书面提醒、帮助纠正或注销登记等。

(一)使用名称不规范的;

(二)设立下一级分支机构并开展活动;

(三)超出授权范围开展活动;

(四)其它违反章程或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经2019年9月17日北大校友会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试行,试行期三年。

第二十一条 行业校友组织、兴趣校友组织等其它校友组织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北大校友会负责解释。